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社區衛生協會。英文名稱: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CH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和相關機構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熱心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人士,促進我國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加強政府、社會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聯系,維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工作者服務。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行業自律,努力提高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倡導創新、求實、誠信、協作精神,更好地為?;ず馱黿嗣窠】搗?。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嚴格遵守并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社區衛生服務有關政策措施。
(二)參與社區衛生服務有關政策措施的調研和論證等工作,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反映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社區衛生服務的行政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
(三)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行業維權和自律工作,維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學術活動、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
(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規范化培訓,提高社區衛生服務各類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技術、方法的評價及安全性研究,推進成熟高技術、適宜技術、新方法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的應用。
(七)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團體標準化有關工作,組織團體標準制修訂、標準培訓、標準推廣、標準實施等工作,推動社區衛生服務行業規范、標準化發展。
(八)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開展社區衛生服務領域認證認可工作。
(九)加強貧困地區社區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加大對貧困地區的幫扶力度,深入實施健康扶貧工程。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協助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評價工作。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優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和優秀論著的評選表彰工作。
(十二)根據國家政策,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平臺,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出版社區衛生服務學術期刊、教材、圖書、信息資料及音像制品,開展相關技術服務。
(十三)總結、推廣社區衛生服務有益經驗,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人員之間、機構之間的團隊合作,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科研機構和有關院校、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系與協作。
(十四)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衛生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傳播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
(十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
1.具有獨立法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城市、農村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2.愿意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醫療器械、醫藥企業及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關的科研、教學等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
1.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管理、教學、科研和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2.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三年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員;
3. 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對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發展和對外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優先權;
(六)在本團體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優先權;
(七)獲取本團體資料信息的優先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嵩比綣?span>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岢?、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峒撇壞眉嬡緯瞿??;峒迫嗽北匭虢謝峒坪慫?,實行會計監督?;峒迫嗽鋇鞫ぷ骰蚶脛笆?,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